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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VI] 宁陵县电视台向全社会有偿征集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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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0 21:5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征集“宁陵县广播电视台新形象LOGO标志”设计方案。

宁陵县广播电视台形象LOGO标志不仅是媒体的形象标志,也是宁陵媒体形象的艺术体现。

热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集思广益、博采众长,设计出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和认同的新形象LOGO标志。

一、设计要求:
1、形象LOGO标志图案要求构思新颖、个性鲜明、寓意深刻,充分体现出电视媒体精神风貌和宁陵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内涵;
2、符合电视视觉效果,表现形式不限。构图简洁、色彩明快,具有现代设计理念和视觉冲击力,便于识别记忆,应适用于电视屏幕、采访转播及直播设备、宣传场地、印刷品、徽章以及电视衍生品等标志宣传;
3、设计作品必须原创,杜绝抄袭,不违背相关法律、著作权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侵犯知识产权,避免商标异义。
二、投稿要求:
1、来稿手工绘制、电脑制作、电子图片不限。
2、稿件整洁清晰、色彩鲜明。
3、设计图案规格统一为15cm×15cm,可以A4纸绘制或打印。
4、来稿应另附设计理念及创意说明。注明作者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5、征稿时间:即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
三、作品投递:
1、稿件可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应征作品请寄往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收。
邮编:476700
联系人:王  峰
联系电话: 15537059879  
电子邮箱:zhnl888@126.com
2、来信请在信封封面或邮件主题注明“形象LOGO标志征集稿件”字样。
四、评选及奖励办法:
1、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将组成评审组对作品进行评审,确定使用作品,并向社会公示。
2、设计图案一经采用,将正式通知作者,其所有权、修改权和使用权均归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创作者不得再在其他任何地方发表、使用,包括并不限于著作权、使用权、发布权以及对设计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应用等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3、对选中的形象LOGO标志将一次性付给2000元稿酬。
五、法律声明:
1、参评作品凡涉及抄袭、借用等侵权行为,均由投稿者自行承担后果。
2、参评作品一律不退,未选中作品作者可自行处理。
3、作品一经采用,其著作权归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所有。
4、本次征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陵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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