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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学习再学习    时间: 2026-7-11 07:17
标题: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诉讼  侵害商标权纠纷  调查核实  线索移送


基本案情

重庆“两江游”夜景自乾隆年间即为“巴渝十二景”之一,是重庆最具特色的城市文旅名片之一,“两江游”旅游项目年均客运量逾300余万人次。“交运明月”“世纪辉煌”等系“两江游”游船名称,两家重庆本地公司已于2016年用于“两江游”游船以及旅游运输服务上并作为商业标识长期宣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成立,主要业务为网站开发,兼做旅游业务。该公司于2017年起将大量与“两江游”相关的标志在第12类(船、渡船等机动运载工具销售类商标)、39类(游艇和船只包租赁服务类商标)等多个类别反复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后,该公司在相关旅游平台持续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旅游公司信息,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先后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提起7件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导致部分旅游公司下架“两江游”票务经营业务,损害了不特定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及调查核实。2023年11月,部分旅游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反映重庆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渝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可能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渝中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文旅部门,查明“两江游”系列标志已在船检部门备案且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围绕重庆某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往来流水、商标授权使用说明等证据材料,查明该业务往来流水系为起诉而制造的虚假的“商标授权费”往来交易流水,重庆某公司并未将上述商标用于生产经营。三是查明重庆某公司抢注、囤积“两江游”相关标志,试图抢占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该公司滥用诉权对不特定同业竞争者提起诉讼,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竞争秩序。

监督意见。渝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重庆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囤积商标,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2024年1月8日,渝中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渝中区法院。

监督结果。2024年1月25日,渝中区法院对重庆某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公司的行为系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属于恶意诉讼,依法驳回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该院对重庆某公司提起的其他6件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城市知名文旅标志承载着特定地域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具有公共资源属性。恶意抢注知名文旅标志、他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志并据此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妨害城市旅游经济健康发展,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相关商业标志是否在先使用,商标注册人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以及提起诉讼的范围、数量、主观目的等事实,综合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上述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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