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6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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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